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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改革存在什么问题,执行税收政策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6 06:49:56 编辑:金融知识 手机版

1,执行税收政策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1.对政策学习不够,不懂,理解不透。2.执行不到位。3.宣传不彻底。

执行税收政策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2,我国原来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存在哪些问题为什么要进行增值税的转

对于固定资产,以前是不能进行抵扣的。这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改革后变成消费性增值税,购入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出售固定资产按17税率征税

我国原来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存在哪些问题为什么要进行增值税的转

3,税收改革中地税局应不应该存在问题

该句话正确。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特别增加了第五十三条,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本条是关于税款入库和由税务机关征收有关部门查出的税款并回复有关部门的规定。本条的立法目的,一是保证税款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的范围和预算级次入库。税种划分与收入归属相一致,收入归属与征管权利相统一,国地各征各的税,合理划分税收行政执法权。二是通过税务机关对审计、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涉及到的税款、滞纳金的征收入库的规定,保证税务机关作为征税主体的税款征收权。希望我的回答会你有帮助~~~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税收改革中地税局应不应该存在问题

4,目前我国增值税缺点及改革原因

一、我国现行增值税存在的主要问题nbsp;(一)、现行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着诸多缺点。如对扩大投资、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具有抑制作用;对外购商品重复征税,不利于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公平竞争等等。nbsp;1、“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制本身规定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不能扣除。关于“生产型”增值税的定义,我国税法没有给出“生产型”增值税的法定定义。比较一致的看法认为,“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中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中所含增值税税款,是以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收入减去其耗用的外购商品和劳务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nbsp;所以,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就规定,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nbsp;由于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不允许扣除,这就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中山大学税收与理财研究中心主任杨卫华曾举例说,比如一家企业要购买一套设备,设备的价格是1万元,按照17%的增值税,实际企业购买时必须付11700元钱,其中包括购买10000元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1700元。但是在企业生产出产品进行销售时,根据现行增值税制规定,企业购买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1700元不能申报抵扣。实际上相当于对企业进行了重复征税,对企业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有关研究表明:重复征税问题,一方面会抑制投资的增长,另一方面会抑制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高科技产业和基础产业的发展。nbsp;2、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而西方国家普遍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目前,世界上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国家已经很少,我国属于“很少”中的一员。而且,我国增值税的法定基本税率为17%,“如果换算成同国外可比口径,即换算成消费型增值税,则税率高达23%,高于西方国家的水平。”nbsp;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且税率过高,不利于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参与竞争。即使我国对出口商品实行免抵退税政策,但与国外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相比,产品中仍隐含着部分税金,并不是真正的完全退税,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我国商品的竞争力。nbsp;(二)、增值税优惠政策太多,发挥作用太少,给征收管理带来困难。nbsp;《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了对部分货物实行13%的低税率和八种项目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在运行过程中,国家又陆续出台了一些减免税项目和一系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等优惠措施。比如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返、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超税负即征即退、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等等,这些优惠政策大都具有一定的时间性、区域性、范围性,内行人记不住,外行人看不懂,操作上十分困难,发挥的作用常常有悖于制定政策的初衷,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nbsp;以民政福利企业为例:政策规定,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50%以上享受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实际操作中,这个50%比例税务机关难以把握,真假残疾人税务机关无法辨别,平时是正常人,税务机关检查时就成了聋哑人。另外,临时工与正式工能否一样参与比例计算,残疾人的事假、病假应不应该剔除等,一直困扰着税务机关,也为个别纳税人制造假象骗取优惠政策提供托词借口。再者,“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优惠政策,目的是为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提供物质保障,确保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而实际上,“随着体制改革后福利利企业个体成份的不断递增及我国加入WTO后,外商合资、独资企业的纷纷登场,使福利企业的大部分减免税金被经营者占有。”真正用于残疾人方面实在是极少的一部分,“现行的福利企业税收政策对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作用逐渐削弱。”nbsp;(三)、增值不征税,有悖于增值税原理,为企业提供广泛的避税机会。nbsp;国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这一政策的实施,造成了部分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的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增值不缴税的问题,违背了增值税的基本原则。nbsp;例如,甲油厂某月收购大豆10万元,开具收购发票后计提增值税进项10万元×13%=1.3万元。当月甲油厂将该批大豆转售给乙油厂,价税合计11万元,应提增值税销项税110000÷(1+13%)×13%=12654.87(元)。应纳税额为-345.13元。如果该公司以13%毛利率即11.3万元价格出售此批货物

5,税收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有哪些如何改进和优化

一、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适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根据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等有关法律文件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随设备进口的配套技术、配件、备件(以下简称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限制乙类项目,以及1996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仍可享受上述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以上外商投资项目(包括鼓励类项目),其项目单位须于2007年12月31日前按照现行规定持项目确认书或其他相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海关申请办理项目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的减免税审批手续。逾期,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申请。个别投资规模大,建设期长的外商投资项目,经海关总署商原出具项目确认书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时限。   二、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适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一)中外投资者采取发起或募集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已设立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外资股比不低于25%,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可以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二)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转变为外资股比不低于25%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同时增资,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增资部分对应的进口自用设备可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原项目(不含增资部分)项下进口的自用设备不能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三)境内内资企业发行B股或发行海外股(H股、N股、S股、T股或红筹股)转化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投资项目一般不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此类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此前已经国务院特别批准按国内投资产业政策管理的此类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关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税收政策适用问题   (一)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因增发新股或原外资法人股股东出售股份,使外资股比低于25%的,其投资项目不能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之后即使原外资法人股股东通过回购股份等方式,使外资股比再次不低于25%的,其投资项目仍然不能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或原外资法人股股东出售股份,但外资股比不低于25%,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仍可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三)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此类企业不属于《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中规定的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不能利用自有资金免税进口自用设备。   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目的进口税收政策适用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再投资设立的企业或其通过投资控股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并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可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二)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以外地区再投资设立的企业,以及向中西部地区再投资设立的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上述企业包括直接或间接含有外资成分的公司),所投资的项目仍按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管理,其中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小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根本问题都有哪些

在汇集财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宏大作用。但在运转中日益暴显露的税制设计自身和征管方面的许多问题,也正严重障碍着其功用的更大发挥,迫切需求从基本上停止变革。   一、目的功用定位   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功用定位是指一国个人所得税在某一时期应主要发挥什么样的功用作用,这是设计和变革个人所得税的首要问题。个人所得税有汇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两大功用,因而,一国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功用定位又有三种选择:   (1)以调理收入分配为主,只对少数高收入者停止特殊调理;(2)以汇集财政收入为主,对大多数人停止普遍调理;(3)同时统筹汇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对中等以上的收入阶级停止调理。对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功用定位的争论正好构成以上三种观念。笔者以为第三种观念是合适我国国情的选择。由于我国日益增大的GDP、GNP总额和个人所得在GNP最终分配中份额的不时上升,标明_『居民个人的征税才能日益加强,决议了个人所得税应在处理财政艰难,进步税收占GDP的比重中更有作为;日益扩展的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又决议了个人所得税必需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按第一种目的功用定位停止税制设计,必然规则较高的起征点,这便相应降低了高收入者的应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从而将弱化个人所得税调理收入分配的功用;由于个人所得税收人总额减少,政府没有足够财力转移支付以保证贫穷人口的根本生活需求,反而会加速贫富分化,增加社会不稳定要素,假如用开征社会保证税或进步社会保证税税负的手腕处理问题,则由于社会保证税的普遍征收和比例税率的累退性,必然增加中低收入者的担负,这比累进的个人所得税更有碍公平,这一切正与调理个人收入分配的目的南辕北辙。事实上,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就由于目的功用定位瞄准高收入阶级,以公平收入分配为目的,便过火强调区别看待,为此选择了分类征收形式。将个人收入划分为l1个类别,设计了税负不同、方式各异、扣除有别的税率停止征收,结果使税制异常复杂,加之征管根底制度不完善,征管难以顺应,避税破绽大开,偷逃行为随便得逞,收入并不高的工薪阶级成为最主要的担负者,而真正的高收入者却游离在征管之外。而按第二种目的功用定位停止税制设计,必然要对中、低收入者,特别是略高于贫穷线的低收入者课税,而对高收入者难以有效调理,既不契合公平准绳,也不契合效率准绳,促使一局部人堕入绝对贫穷,既不能增加财政收入,又使大量高收入者担负的税款大量流失,汇集财政收入的目的同样难以完成。因而,在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目的功用定位只能以统筹汇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为双重目的,对中等以上收入阶级停止调理。   二、征收形式选择   从世界范围看,个人所得税有三种征收形式:分类征收形式、综合征收形式和混合征收形式。分类征收形式就是将各类所得分门别类的划分红若干种,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规范和办法征收。这种形式事实上是多个税种的简单汇合,因此征收形式烦琐,易管,也能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差异看待。但这种形式不能全面权衡征税人的真实征税才能,不能较好表现量能担负的准绳,不只不同项目间税负不平,而且使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征税人不纳或少征税,而使应税所得来源单一、综合收入少,但相对集中的人多征税,易使征税人改动所得项目称号,合成收入,屡次扣除费用,逃避税收。还由于采用该形式,普通项目只能采用比例税率,而使个人所得税的调理存在明显的累退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就应由于实行分项征收形式,上述问题十分严重。   综合征收形式就是聚集和综合全部所得,统一适用同一种超额累计税率表停止的征收办法。这种形式能较好的贯彻量能担负的准绳,从横向和纵向上对税收担负停止公平分配,比拟合理,因此较兴旺国度普遍采用,但对个人申报和税务稽查程度请求高,需求年终汇算清缴,必需以兴旺的信息网络和全面牢靠的原始材料为条件,这无疑进步了征收本钱。就我国目前的征管程度看,这种形式只能是我们长期的斗争目的。   混合征收形式就是辨别不同性质的所得,对一局部分类征收,对另一局部综合征收,即 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相分离的征收形式。在这种形式中,假如综合分类范围的划分和分离搞得好,就能集中分类形式和综合形式的优点,摒除两者缺陷,到达烦琐、易管、公平征收的目的。普通说来较优的分离是:大综合,小分类,经常性、运营性所得综合,非经常性、非运营性所得分类;相同性质的所得综合,不同性质的所得分类;计算烦琐的综合,计算复杂的分类。很显然,现阶段,混合征收形式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形式的必然选择。事实上,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形式的演化过程反映出这么一个规律:分类征收形式只是与单一居民收入和低程度的征管相顺应的征收形式,随着社会经济开展和征管程度的进步,综合征收形式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最终请求,而混合征收形式是大多数国度个人所得税征收形式从分类征收走向综合征收的必然过渡。   三、税率设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计应是该税种目的功用请求的最集中表现,税率方式又决议于征收形式的选择,同时作为“经济结合国”的重要成员,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程度、层次、级距的设计既不得不思索与国际接轨,又不能脱离我国度庭观念强,家庭总收入比个人收入更能全面反映征税才能的实践,而掩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其最高税率又不能不与企业所得税税率相衔接。   我国个人所得税混合征收形式的选择决议厂其税率方式在总体上分为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方式,综合征收项目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分类征收项目适用比例税率。合理的比例税率,应在不停止费用扣除的状况下,按超额累进税率的实践均匀税率设计。因而,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的中心问题是超额累进税率的设计。依据上述约束条件,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设计应以家庭为根底申报单位,遵照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宽税基,低税率,大级距,少级次”变革的思绪,将我国居民按家庭收入www.bfblw.com程度划分为低收入、中等收入、较高收入、高收入、最高收入五个层次,分别按规则税率超额累进征收。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统筹汇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对中等以上的收入阶级调理目的功用的请求,对低于规范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局部肯定零税率,既为对低收入家庭的免征,又为其他各家庭的扣除规范、对高于规范中等收入家庭收入、低于较高收入的家庭收入的局部以5%的税率征收;对高于较高收入家庭收入、低于高收入家庭收入的局部以10%的税率征收,对高于高收入家庭收入、低于最高收入家庭收入的局部以20%税率征收,对高于最高收入家庭收入的局部以35%税率征收。这种设计因各类家庭的划分规范必然要随社会经济的开展和物价程度的变动而适时调整,但各层次税率能够长期坚持不变,因此既能顺应经济变化又能稳定担负政策。

7,近两年增值税改革中的任何一个问题

浅议我国现行增值税的改革 摘 要:我国的生产型增值税在增加我国财政收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上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经济形势的向前发展对其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建议从增值税类型、征收范围、税制结构的合理调整三方面加以改革。   关键词 生产型增值税 现状 改革思路   1 增值税的历史渊源 增值税作为一种正式的税收制度投入使用,始于1954年的法国的改革。改革前,其前身是营业税,开始只是针对商品批发环节和工业生产征收,体现的是道道征收,全额征收的特点。这种税收方式导致税负不公,不利于经济的发展,需要对此加以改革。增值税正是对此不足加以改革的产物,体现的是道道征收、税不重征的设计理念。自1954年由法国开始实行且取得成功以来,已被世界很多国家普遍推行和采用。 根据对购入固定资产所征收的增值税的抵扣处理方法的不同,可以把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和收入型增值税。这三种增值税各有其特点。生产型增值税最大的特点在于不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增值税,课税依据既包括生产资料,又包括消费资料,与国民生产总值范围一致,因而被称为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在征税时,则允许把当期购置的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增值税价款一次全部扣除,课税依据只限于消费资料,所以称为消费型增值税。而收入型增值税又与前两种计算方式不同,允许分期扣除购入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增值税,按固定资产当期的折旧部分的比例来扣除,课税范围相当于社会国民收入,所以叫做收入型增值税。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则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我国选择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是受我国当时的经济状况所制约。我国在1994年对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生产型增值税作为流转税的核心税种主要是基于国家财政收入的考虑。根据当时数据表明,我国1年新增资本投资额2 000亿元,按17%的普通税率,若采用消费型增值税的计算方法,要减少340亿元的税收,国家财政难以承受。从当时国情出发而选择生产型增值税,确能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由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对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做任何抵扣,因而其税基最大,在纳税人销售收入和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取得的国家财政收入最大。而消费型增值税与生产型增值税和收入型增值税相比,扣除了当期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全部固定资产价款,税基最小,取得的国家财政收入虽然也因此而最少,却有利于刺激加大投资力度,所起的作用与生产型增值税正好相反。至于收入型增值税,则是界于生产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之间的一种税,理论上可行而实践中却由于受其计算的复杂而被限制广泛使用。 2 我国增值税实行的现状 自1994年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是以生产型增征税为核心税种的税制结构,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挥了作用,我国财政状况逐年得到好转。据统计,我国的税收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自改革以来一直保持在90%以上。但是由于生产型增值税本身固有的抑制投资的特点,却并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形势。为了扩大内需,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目前我国实施的是积极的财政政策,以增加投资,扩大内需为主要内容,采用生产型增值税却对其产生了许多不利的影响: 2.1 生产型增值税制约了资本投资 在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下,企业在购入固定资产的时候,该项资产便已在销售时缴纳了一道流转税,且已一并记入其原值,如再将该项资产的折旧并入税基计征增值税,势必导致税基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对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技术密集型行业或企业来说,单位产品折旧含量大,将折旧计入税基,造成其税负大大高于其他行业或企业,对运用高、精、尖技术的机电设备、计算机等高科技企业尤其突出。这种税负不公的情形客观上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挫伤了企业技术更新和改造以及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有利于资本有机构成低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企业却不利于先进技术企业发展的局面,而这是与我国转粗放式经营为集约化经营,大力发展高薪技术产业的产业政策相矛盾的。这是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最大的弊病。 2.2 生产型增值税提高了出口成本 对出口产品彻底退回国内已缴的增值税,实现出口产品增值税的零税率,加强出口产品的竞争力,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而采用生产型增值税的征收模式,由于出口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不能抵扣,相当于产品在生产成本的基础上又征收了一次投资税,提高了出口产品的销售价格,加大了出口企业的竞争压力,无形中起到了抑制出口的消极作用。 2.3 我国增值税税收征收范围不全面 目前国际上规范化的增值税范围为所有货物销售、生产性加工、进口、修理装配、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安装业、劳务服务业等。而我国的征收范围仅限于工业和商业领域,主要在商业的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尚未扩大到农业和服务业。增值税链条在农业和服务业的中断必然导致其环环制约的功能发挥不够全面,影响了其对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地区和产业经济平衡发展的调节作用,不利于第一、三产业扩大再生产,亦不利于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基础产业如交通行业的发展,阻碍了经济结构的调整。 3 我国现行增值税改革思路 我国在1994年改革时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的征收模式已不能促进经济快速发展。这种局面在我国加入WTO后因其不适应WTO的相关规则而表现更加明显。增值税转型势在必行,且迫在眉睫。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3.1 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 与生产型增值税相比,消费型增值税虽然由于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税金的缘故而减少了税基,从而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但是从长期来看,却可以刺激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更新设备、改造技术、加快发展,从总体上扩大税基,仍达到增加税收的作用,更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世界上其他国家亦多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据统计,在目前实行增值税的68个国家中,有57个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实行收入型增值税的国家有7个,仅仅只有4个国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包括我国在内)。 3.2 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设计理念是,“道道征收,环环相扣,税不重征,税负公平”,为此对增值税范围提出了要求。而增值税征税范围越广,税款征收的链条就越紧,越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并且征税成本越低,这也有利于控制税源。因此,参照国际上通行做法,可以考虑首先将征税范围延伸到整个工业生产流通领域,以及与工业生产联系紧密的服务领域,主要包括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销售等领域。当条件成熟时,还可以适时把金融保险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也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从而减轻服务业的税收负担,促进服务业的发展,缓解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而带来的就业压力。 3.3 完善税制,合理调整增值税在现有税制中的地位 税收杠杆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工具之一,却可能因增值税的高税率和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过大而导致排挤其他税种在整个财政收入中应有的地位,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现。而事实上,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上升势头猛烈。个人所得税由于实行累进税率,不仅可以随着收入的改变而改变,而且变化的速度往往快于国民收入变化的速度,可促进国民经济更快发展。因此,结合现实国情,可考虑把我国以增值税为主的模式,逐步过渡到以所得税为主的更合理的税制结构。 我们相信,在加快推进税制改革,逐步完善税制体系的基础上,我国将可以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创造一个更加宽松的财税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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