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房产继承法政策
胎儿的继承权得到认可
在2020年《民法典》发布之前,未出生的胎儿的财产继承权一直备受争议,没有得到法律上的确认,但是根据新规,凡是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权益的,胎儿也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对象,可以拥有继承和接受赠与的权利。
2.新增“代位继承”,侄、甥也可以继承你父母的房产
什么叫“代位继承”?打个比方,例如小明的爸爸还有一个妹妹,在小明的父母寿终正寝之后,如果小明后来因为意外不在了,那么小明的爸爸的房产是可以由小明的姑姑的子女来继承的,这就叫“代位继承”。
3.隐匿遗嘱、欺诈胁迫别人立遗嘱的也将被剥夺财产继承权
根据新规,一是有人因为遗嘱可能对其将来继承财产不利,就借用自己保管的机会把遗嘱藏起来,隐匿遗嘱的,严重的会被法律剥夺继承权。 二是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的,也会被剥夺继承权。
4.被剥夺继承权的人后来确实悔改且得到被继承人谅解的,可以恢复继承权
民法典草案继承编还特别增加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明确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5.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承认打印和录音文件作为遗嘱证明的有效性
在原有的继承法中,是以公证遗嘱的效力为优先原则。此次民法典草案继承编中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以后在判定各份遗嘱之间的效力时,以最后订立的那份遗嘱为准。
此次草案的修改,对遗嘱的认定形式,增加了两种,认可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形式。
草案增加后的打印遗嘱中规定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中规定,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此次, 《民法典》中对房产中的买卖、租赁、抵押、居住、物业管理等问题作出了全新规定。
房屋继承权最新政策
过户住房需要房主取得住房产权,有住房的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住房贷款还请,无抵押。
以上手续齐全,随时可以办理该住房过户手续。可以有房产证登记人和共有人以及儿子一起,持有各自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以上住房三证,一起到该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成都户籍购房政策的规定是什么?
在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区域内购买住房的,购房者须具有限购区域户籍,或在限购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的户籍居民或在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稳定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的其他地区户籍居民,在本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2016年10月1日后尚未在成办发〔2016〕37号文件规定的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商品住房的,可在本区域范围内购买1套商品住房。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居民,不得在上述区域购买商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