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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申报时有什么风险提示,个人所得税缴纳风险有哪些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8 14:39:50 编辑:金融知识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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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缴纳风险有哪些

1、个人所得是否全部纳入应征所得额范围;即是否将本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包括现金、实物等形式支付的所有报酬都计入收入总额;是否包括了除工资、薪金之外的津贴、奖金、年终加薪以及与受雇相关的其它所得。2、适用范围的年终奖金计算适用是否正确;虽然将年终奖金纳入了应征范围,但计算方法不一样,会造成个税产生少缴的风险,这也是需要注意的问题。比如是否需要平摊到全年各月,还是不需要分摊,在实务中要分别对待。3、个税申报人数与实际支付所得的所有人员是否一致。按 《个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规定,“应向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缴纳风险有哪些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必须要点击风险提示服务按钮吗

纳税人在网上填报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后,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愿选择风险提示服务,系统即对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数据和信息进行风险扫描,并在很短时间内将风险提示信息推送给纳税人;针对系统推送的风险提示信息,由纳税人自愿选择是否修正,可以自行确定是否调整、修改、补充数据或信息,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纳税人完成风险提示信息修正后,可以再次选择“风险提示服务”,查看是否已经处理风险提示问题,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需要注意的是,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在纳税人正式申报纳税前进行的,需要纳税人提前一天将本企业的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等信息,通过互联网报送至税务机关。纳税人之前已经完成以上信息报送的,无需重复报送。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必须要点击风险提示服务按钮吗

3,什么是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及相关解读。根据公告规定,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对象是全国所有采取查账征收,且通过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的居民企业纳税人。这一举措说明税务机关将更加重视对企业所得税风险的申报前提示,可以为从事汇算清缴工作的纳税人提供很大便利。但纳税人需要注意详细分析风险提示的有关流程,以便更好的享受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一、接受风险提示服务需要先上传相关信息。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在纳税人正式申报纳税前进行的,需要首先采集纳税人的财务数据、税收优惠事项等有关信息,纳税人应当提前一天将本企业的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等信息,通过互联网报送至税务机关。纳税人之前已经完成以上信息报送的,无需重复报送。二、纳税人有是否接受风险提示服务的选择权。在互联网上填报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后,如果选择“风险提示服务”功能,系统就会对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数据和信息进行风险扫描,并在较短的时间内(一般不超过30秒),系统将风险提示信息反馈给纳税人。如果纳税人不选择,系统不会主动提示。三、纳税人对系统反馈的风险提示信息,可以选择修改,也可以选择忽视。申报系统只提示风险,不会强行阻碍申报,纳税人获得风险提示信息后应当对有关风险点进行审核,如果审核发现确有问题应当立即修改;如果发现相关数据核算清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以不做修改。但因为保留这类风险可能受到税务机关关注,进而对企业开展纳税评估或税务检查,企业需要注意保存好有关证据以备陈述申辩使用。四、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建立了“申报、扫描、提示、修改”网络服务闭环,纳税人在正式申报前可多次重复以上环节,且通过互联网即可完成所有操作。如果纳税人选择“申报”功能正式申报后发现申报数据错误,则只能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更正申报。因此,纳税人选择“申报”要慎之又慎,需要实现对系统提示的全部风险点逐一排查,作出修改或保留的结论,并留存好相关证据,之后再上传申报信息。如果上传申报信息后又有需要修改的事项,只能到办税服务厅人工修改,影响工作效率。需要注意,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不改变纳税人依法自行计算申报缴纳税额、享受法定权益、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所提示的风险信息仅供纳税人参考。因此纳税人一切申报数据必须保证真实准确,既不能对风险提示置之不理,不作核实,也不能盲目按照风险提示的要求扭曲事实,随意修改,以致发生虚假申报,造成新的税收风险。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4,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时存在哪些风险

从四个方面做好正面筹划  一、利用不同经济性质企业税负的差异。中国一直以来都是对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制订不同的税法,这在今年12月31日前都是非常明显的。余教授认为,例如生产性企业,在明年新税制下,还是外商投资企业较优惠。目前,外企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直至12月31日。如果可以的话,企业现在不妨尽快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外方必须占股25%;在12月31日前完成税种认定。  二、利用行业税负差异。从“九五”计划开始,我国行业之间的税负差异就已拉大。新税制下,体现得更明显。从明年起,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以产业优惠为主,在任何地方,只要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都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 三、利用地区之间的税负差异。如果要新设立企业,不妨可以利用这一差异。按新税制规定,我国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新税制实施后还可以享受五年的税收优惠过渡期,五年内将逐渐过渡到25%,特区企业所得税率为15%.  四、利用纳税环节的不同规定。新税制下还是可以利用,因为有的税目未作更改,像消费税。由于消费税仅在生产环节征收,商业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不用纳税。所以一些消费税的纳税人就利用消费税实行单环节征税的法律规定,通过设立关联销售机构,利用转让定价尽可能多地减少生产企业的销售收入,从而达到少缴消费税的目的。  合理利用税法  任何具体的东西都不可能包罗万象,很可能是越具体的法律规定越有缺陷。比如,个人所得税采用列举法列举了应税所得的各个项目,但是这些项目不可能把所有形式都概括进去,而且各个项目有时难以区分得特别清楚,所以纳税人就可利用不同项目,不同的税率的规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纳税项目,降低实际纳税税负。  一、利用税法中存在的选择性条文。税法对同一征税对象同时作了几项单列而又不同的规定;纳税人选择任一项规定都不违法。企业利用其选择性,通过分析测算选择低税率的方式,就可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  二、利用税法条文不严密进行纳税筹划。许多优惠条款对给予优惠的课税对象在时间、数量、用途及性质方面限定的定性不严,也产生了利用这些限定条件进行税务筹划的方法。例如现行税法规定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从实现盈利的第一年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但对“新办企业”的概念没有明确规定其性质。有些企业就通过注销税务登记,更换办公地址等开关循环的方法,以及转移利润的方法达到长期享受减免税的待遇。  三、利用税法条文不明确实施纳税筹划。我国税法会出现一些相关规定不是特别具体的情况,这时纳税人可以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纳税筹划方案,同时也能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从而实现合理节税。像增值税实施细则对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法律界线不明确,因此这就使得两者间可相互转化,使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利益选择较低税率纳税(由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还未出台,暂且以增值税为例)。  价格转移法——最有效的纳税筹划技术  价格转移的纳税筹划方法由来已久,现被企业广泛应用,而且是最经典、效果最好的筹划技术。“这同时也是税局查得最严格的筹划技术”。余教授如是说,不论在现行税制下还是即将开始的新税制下,都可以利用它合理节税。  由国家统计局“利用外资与外商投资企业研究”课题组完成的一份关于外资的研究报告表明,在所调查的亏损外商投资企业中,约2/3为非正常亏损,这些企业都是通过转让定价避税,即价格转移的方法,每年少缴税款300亿元以上。据了解,企业主要利用有关联关系的公司,通过把产品、劳务的转让价格定得比市场公平价格高一点或低一点的方法,来达到少纳税、不纳税或推迟纳税的目的。  利用关联企业避税必须是税务机关对这一企业认同的条件下才行。对于关联企业,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如对关联企业不认可,税务机关查账后将会对企业进行处罚。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罚款将按同期同类的银行利息收取。  同时,余教授提醒,不同行业、不同产品的转让定价方法也有不同,一定要在运用价格转移避税基本方法时,仔细结合税法的有关规定,以免筹划失败。  
税收筹划失败可能面临企业被认定为偷税、漏税处罚,以及补缴税款和税收滞纳金的风险。
有一定得风险,不可避免
所得税没有风险! 关键是项目的利润和客户是问题

5,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有哪些风险

日前,我们搜集了很多关于企业税收风险状况的实践案例,下面是我们经过核实确认后所整理的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详情请见下文。  企业所得税  扣除类  1.下属企业收到总部返回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未冲减相关费用;返回款形成资产的,其折旧和摊销在税前重复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建议: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审核安保基金返还的相关文件,看安保基金返还及使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2.安保基金返回款用于有税前扣除标准规定的支出,合并计算后超标准部分未做纳税调整。如用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直接发奖金或补助未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用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直接列支职工教育经费,造成实际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标,超过部分未作调整。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直接冲销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以及其他科目下列支职工教育经费未并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核算,其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部分是否未作纳税调整。  3.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安全生产费,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其他—安保基金返还科目年末贷方余额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  4.应视同工资薪金的各种劳动报酬支出,未作纳税调整。一是补贴性质的劳动报酬支出,如:年终奖、岗位能手奖金、码头津贴等,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也未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二是临时工、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性费用,未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三是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限定数额的工资薪金性支出未作纳税调整。  建议:核查管理费用,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审核政府发布的工资支出标准,对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  5.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等,以及计提但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未作纳税调整。  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审核企业在当年发生的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补充养老保险在汇算清缴时的有效凭证是否能提供齐全,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收入类  1.取得手续费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  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下 的“其他”、“手续费”等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及余额,是否存在收到手续费挂往来不作收入。  2.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未计入收入总额。  建议:核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中长期未核销余额。  3.取得内部罚没款,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  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其他—监察部门、其他应付款—其他—纪检部门等科目贷方发生额及相关原始凭证,有无可以确认不再退还当事人的罚款或违纪款。  4.集团公司收取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扣除当年实际发生的损失赔付以及返回给下属企业金额等后,余额(含利息)未确认收益,未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建议: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审核安保基金使用的相关文件,对计提安保基金使用后的余额应作纳税调整。  5.违约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没收购货方预收款。  建议:核查预收账款科目,了解往来核算单位中贷方金额长期不变动的原因。  税收优惠类  1.在销售费用中折扣额与销售额不在同一张发票的?未作纳税调整。  建议:核查销售费用等科目,对列明折扣额的进一步审核销售发票、销售合同,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  2.不合规抵扣凭证,未作纳税调整。  建议:核查企业在成本费用列支时使用白条、假发票等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在税前扣除。  3.吸收合并业务不适用特殊重组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未按规定备案,不得按特殊重组进行税务处理。  建议:核查合并重组协议,对未经税务机关备案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4.天然气产销量差异超过合理损耗部分未确认收入。  建议:核查生产报表、销售报表、财务报表等,对于产品产销差异超过合理损耗部分,应做纳税调整。  5.新税法实施后补计2008年之前发生的收入或冲销2008年之前列支的支出,未按照当期适用税率进行核算。  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2008年前应作收入推迟到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作收入,以及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应计费用提前至2008年之前扣除。  资产类  1.将固定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一次性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建议:审查周转材料或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将应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低值易耗品,进行纳税调整。  2.不征税收入形成资产折旧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如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有关部门的港建费补贴,按不征税收入确认,但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仍然计提折旧在税前重复扣除。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87号)。  建议:核查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和港建费分成收入等不征税财政专项资金,其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其资产所形成的折旧、摊销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资产处置所得,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的处置。  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审核资产处置合同,看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4.资产损失未按规定审批直接在税前申报扣除,未作纳税调整。政策依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088号)第五条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  建议:核查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否经过审批或申报后在税前扣除,申报的损失是否符合税法文件规定。  5.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符合税法规定,未作纳税调整。  建议:核查企业累计摊销科目中发生摊销时间是否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摊销年限。  6.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继续计提折旧,未作纳税调整。  建议:核查长期停工费用科目,结合企业财务报告,审核停工项目费用明细,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
文章TAG:所得税申报时有什么风险提示所得所得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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