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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立税务师事务所,开一家注册税务师事务所需要什么条件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26 07:15:04 编辑:金融知识 手机版

1,开一家注册税务师事务所需要什么条件

开办注册税务师事务所要有二名以上的注册税务师、有五十万元的注册资金、有一定的办公条件。 企业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不一定完全要税务师事务所来审的,会计师事务所也行呀,关键是你与税务的关系了呀。

开一家注册税务师事务所需要什么条件

2,开办税务师事务所的条件

开办注册税务师事务所要有二名以上的注册税务师、有五十万元的注册资金、有一定的办公条件。 企业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不一定完全要税务师事务所来审的,会计师事务所也行呀,关键是你与税务的关系了呀。
搜一下:开办税务师事务所的条件

开办税务师事务所的条件

3,开税务律师事务所所需流程

税务律师事务所是税务律师开展业务的工作机构,是税务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专门从事税务咨询、税务筹划、税务争议代理、涉税犯罪辩护等高端专业化财税法律服务的律师执业机构。目前,国外专业化税务律师事务所已经发展相当成熟,而国内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仅有少数几家设有税务业务部门;国内专业化税务律师事务所还仅有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一家,华税律师事务所是中国税务律师行业的领军机构。 税务律师(taxlawyer),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专业财税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税务律师在西方发达国家是非常受欢迎的律师细分职业,是市场经济发展和发达的必然要求和结果。 其主要工作范围主要是在遵循国际、国内税法、税收法规的前提下,为客户在以下方面提供“专业化、多元化、深层次”的税务法律服务,以协助客户降低纳税风险、优化节税空间、实现深层次合法化税务筹划。税务律师或是接受国家机关、企业、团体或个人的委托,协助处理财税法律事务或代当事人进行涉税诉讼的财税法律专业人员。明白了吧·~~~~
百度搜税务律师所

开税务律师事务所所需流程

4,开办税务师事务所要报什么资料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 (一)事务所章程(草案); (二)发起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出资人协议书; (五)出资证明; (六)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资料; (七)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九)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十)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出资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
1、事务所章程草案(章程应载明:事务所名称和地址,经营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发起人、出资人的姓名,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出资人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法定代表人,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等); 2、发起人简历、执业备案过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出资人简历、执业备案过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经公证过的出资人协议书(出资协议应载明:出资人的权利,出资方式、时间及金额,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5、出资证明(如验资报告); 6、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资料;7、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备案过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注册税务师的执业经历证明,原所同意到新所从业的证明; 8、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9、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的个人声明;10、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开办注册税务师事务所要有二名以上的注册税务师、有五十万元的注册资金、有一定的办公条件。 企业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不一定完全要税务师事务所来审的,会计师事务所也行呀,关键是你与税务的关系了呀。

5,成立税务师事物所需具备什么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必须要有三个以上(含)注册税务师挂牌才可以成立。你只要能出钱请到三个以上的注税在你公司挂牌就可以啦。你是老板不一定要求是注税。不过法人就必须是注税。
什么事情都没有绝对的 看你的关系了 现在做什么都需要关系的
报名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表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 1、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2年; 2、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利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4年; 3、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6年: 4、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2年: 5、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4年; 6、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7、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8、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9、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10、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11、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 1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1、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3年; 2、按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 申报条件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1、“从事经济、法律工作”,“从事税收业务工作”,“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从事税收工作”的工作年限可以累加计算,其截止年限到2001年底。 2、“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是指具体从事税收的征收管理,计划统计,税收法律、法规的研究,政策执行及解释,税收的稽查、检查和调查案件的办理、查处,办理有关涉税事宜以及专门从事税收理论的研究、宣传和教育等项工作。“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是指在税务代理机构直接从事代理业务工作以及在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从事业务工作。“从事税收工作”是指在税务部门或其它单位直接从事税收业务工作。 “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是指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具体包括从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工作。 报名办法: 1、首次申请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从12月13日开始(不含双休日)到报名点购领《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报表》、报名信息卡和报考手册。按报考手册的要求,规范填写《申报表》,位人事(干部)部门公章(如本人档案存放在人才服务中心的,需经人才服务中心人事部门审核、盖章;户口组织关系不在本市的,而受聘于本市单位的,由受聘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盖章)。《申报表》附表上贴与正表上同一底版的2寸照片一张。报名时,须持填好的《申报表》、报名信息卡、本人身份证、同时提供符合报考条件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税务师执业证书(以上均为原件),经报名点审核后,办理报名手续。符合免试条件着,还需持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人从事税务工作起始时 间的证明。 2、已经参加过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但在规定有效期内有未报考科目或有未合格科目的,需填写《申报表》,持本人上一年度参加考试的准考证或考试成绩通知单、身份证、近期同一底版一寸、二寸免冠照片各一张,经报名点审核后,办理报名手续。 考试科目: 财务与会计 税法(一) 税法(二) 税收相关法律 税务代理实务

6,如何成立税务师事物所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nbsp;nbsp;第一条nbsp;为了加强对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nbsp;nbsp;第二条nbsp;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发起人出资发起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nbsp;nbsp;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事务所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nbsp;nbsp;第三条nbsp;设立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nbsp;nbsp;第四条nbsp;发起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nbsp;nbsp;(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nbsp;nbsp;(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nbsp;nbsp;(三)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nbsp;nbsp;(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nbsp;nbsp;(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nbsp;nbsp;第五条nbsp;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nbsp;nbsp;(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nbsp;nbsp;(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nbsp;nbsp;(三)为事务所的出资人;nbsp;nbsp;(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nbsp;nbsp;(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nbsp;nbsp;(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nbsp;nbsp;第六条nbsp;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nbsp;nbsp;(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nbsp;nbsp;(二)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nbsp;nbsp;(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nbsp;nbsp;第七条nbsp;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nbsp;nbsp;第八条nbsp;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名或地名。nbsp;nbsp;第九条nbsp;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nbsp;nbsp;(一)事务所章程(草案);nbsp;nbsp;(二)发起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nbsp;nbsp;(三)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nbsp;nbsp;(四)出资人协议书;nbsp;nbsp;(五)出资证明;nbsp;nbsp;(六)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资料;nbsp;nbsp;(七)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nbsp;nbsp;(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nbsp;nbsp;(九)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nbsp;nbsp;(十)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nbsp;nbsp;出资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nbsp;nbsp;第十条nbsp;事务所章程(草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nbsp;nbsp;(一)事务所名称和地址;nbsp;nbsp;(二)经营业务范围;nbsp;nbsp;(三)注册资本;nbsp;nbsp;(四)发起人、出资人的姓名;nbsp;nbsp;(五)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nbsp;nbsp;(六)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nbsp;nbsp;(七)出资人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nbsp;nbsp;(八)法定代表人;nbsp;nbsp;(九)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nbsp;nbsp;(十)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nbsp;nbsp;(十一)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nbsp;nbsp;第十一条nbsp;出资人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nbsp;nbsp;(一)出资人的权利;nbsp;nbsp;(二)出资人应承担的责任;nbsp;nbsp;(三)出资方式、时间及金额;nbsp;nbsp;(四)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nbsp;nbsp;(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及出资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nbsp;nbsp;第十二条nbsp;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制度:nbsp;nbsp;(一)人事管理制度;nbsp;nbsp;(二)财务管理制度;nbsp;nbsp;(三)执业质量控制制度;nbsp;nbsp;(四)业务档案管理制度;nbsp;nbsp;(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及事务所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nbsp;nbsp;第十三条nbsp;申请设立事务所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nbsp;nbsp;(一)发起人向省级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nbsp;nbsp;(二)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应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同意的材料(《申请报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nbsp;nbsp;(三)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下发批复文件;nbsp;nbsp;(四)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自接

7,怎么注册税务师事务所

拿到证书后去当地的注税管理机构注册就可以了!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发起人出资发起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事务所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条 设立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四条 发起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  (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三)注册资本30万以上;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三)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  第八条 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或地名。  第九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  (一)事务所章程(草案);  (二)发起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出资人协议书;  (五)出资证明;  (六)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材料;  (七)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九)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十)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出资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  第十条 事务所章程(草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事务所名称和地址;  (二)经营业务范围;  (三)注册资本;  (四)发起人、出资人的姓名;  (五)出资人的权力和义务;  (六)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七)出资人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八)法定代表人;  (九)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十)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十一)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出资人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资人的权力;  (二)出资人应承担的责任;  (三)出资方式、时间及金额;  (四)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及出资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制度: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财务管理制度;  (三)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四)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及事务所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发起人向省级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  (二)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应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同意的材料(《申请报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下发批复文件;  (四)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自接到批复文件之日起10内通知发起人。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自接到通知起20日内,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领取事务所批复文件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2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合伙人以书面协议形式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事务所的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 设立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四条 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四)经营资金为10万元以上;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三)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事务所可以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由若干主要合伙人组成。管理委员会推举一名合伙人担任负责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即为事务所负责人。不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可由全体合伙人对事务所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并推举一名合伙人担任事务所负责人。  第七条 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或地名。  第八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  (一)合伙协议书;  (二)各合伙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合伙事务所章程(草案);  (四)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  (五)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合伙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  第九条 合伙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事务所名称、地址;  (二)合伙人姓名及其住址;  (三)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四)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五)事务所事务的执行;  (六)合伙人的加入、退出的规定及程序;  (七)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八)违约责任。  第十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合伙人向省级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  (二)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应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同意的材料(《申请报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下发批复文件;  (四)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自接到批复文件之日起10内通知合伙人。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自接到通知起20日内,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领取事务所批复文件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事务所的合伙人变动,必须经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批准;合伙协议书的修改,必须经公证部门重新公证,并报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0年,经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严格评审,立信税务师事务所获得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最高等级aaaaa资质认定,成为全国顶尖税务师事务所之一。 2010年,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涉税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在上海地区事务所业务收入、人均业务收入、业务增幅三项指标上位列第一。在全国也名列前茅。 2014年,立信税务师事务所实现营业收入2.14亿元(数据来源:中国注册师协会),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布的2014年度业务收入排行榜上位列第四名,在以独立核算法人机构为主体的全国税务师事务所排行榜上位列第一名。 另外,立信税务师事务所也是中国排名第一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和世界排名第五的“bdo国际咨询联盟”两大国内外旗舰机构在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的税务服务合作伙伴。伴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增长,越来越多的中资企业走出国门,到海外投资发展。我们将借助bdo国际联盟在全球的网络,积极为中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提供海外并购、资产收购、特别纳税调整、同期资料报告、转让定价等方面的专业税务服务。 目前公司已分别在北京、天津、广东、山东、贵州、大连、厦门、重庆、湖南、深圳、云南、江苏、四川、河南、湘西、西藏、浙江、珠海、辽宁、东莞和渤海等地设立了21余家分所,也是bdo国际咨询联盟中国区成员所。2015年服务网络将不断发展延伸,其业务执行能力已达“全覆盖,精专细”的行业高端服务标准,提供全方位的国内及国际涉税服务。
1.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  (1)发起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为事务所的出资人;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4)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  2.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1)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两名以上符合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师证书》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经营资金为10万元以上;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验资就是你把资金注入公司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证明你确实出资。  业务就是找大公司拉客户,让他们通过你们出报告。
文章TAG:如何成立税务师事务所如何何成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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