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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1 16:34:33 编辑:金融知识 手机版

1,关于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分别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汇总纳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纳税。由此,可能出现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各界都非常关注。由于税源转移处理属于地方财政分配问题,实施条例不宜规定得过细,授权汇总纳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实施条例施行后,将根据“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分配”的原则,合理确定总分机构所在地政府的分享比例和办法,妥善解决实行企业所得税法后引起的税源转移问题,处理好地区间利益关系。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考虑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了法人税制,企业集团内部的母子公司原则上应独立纳税,合并纳税应从严掌握,这样也有利于减缓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因此,没有在实施条例中规定合并纳税的范围和条件,对个别确需合并纳税的,由国务院今后根据实际情况再作具体规定。

关于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

2,怎样认定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条件

中国税务报10月16日刊登了《汇总纳税须符合条件》一文,读了之后颇受启发,但有细微之处笔者有不同看法。  一、如何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1998〕676号,以下简称《批复》)的适用范围。  一般认为,根据《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以下依惯例简称三个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团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事实上,这种说法并不严谨。所得税是针对应税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判断是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关键是看其是否取得应税所得,而不是看其核算水平。凡取得应税所得的,除另有规定外必然是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否符合三个条件是纳税人是否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判断条件。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纳税人援引《批复》的规定,认为能够独立核算条件而没有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也应当就地缴纳税款,即通常所说的“认定为独立纳税人”。  毫无疑问,企业作为经济组织应该准确核算,但准确核算并不等同于独立核算。前者是从企业核算的水平上对企业的核算方式予以界定,后者是从形式上对企业的核算方式予以界定。企业应当准确核算,但并不都具有独立核算的义务。我们决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凡是有条件独立核算的企业都应当实行独立核算。
汇总纳税又称“汇总缴纳”,是指对企业集团和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采取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总机构汇总所属成员企业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一种税收征收办法。采取这一方法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专业化协作的发展,企业集团跨地区、跨行业经营,一些成员企业在经营上难以独立核算或核算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对企业经营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汇总缴纳就成为必然。 实行汇总缴纳,表面上看只是税收征收办法的改变,但由于汇总缴纳允许各个机构的盈亏相互抵补后缴纳所得税,部分减少了汇总企业的应纳税额,其实质是给予汇总纳税企业的一种税收优惠。这种办法的好处在于比较真实地反映了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较为合理地计算征收企业集团的所得税税额。但汇总缴纳加大了税务机关对企业集团的税收管理和监控的难度,比较容易产生税收漏洞。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汇总纳税企业,是税务局认可的集中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汇总纳税企业有: 1)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2)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4)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5)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怎样认定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条件

3,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汇总纳税企业什么意思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汇总纳税企业,是税务局认可的集中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汇总纳税企业有:  1)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2)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4)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5)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分情况处理:  1)总分机构均在一省范围内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2)总分机构跨省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在按规定向汇缴企业和单位汇总所得额(或亏损额)时,必须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向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汇缴纳税情况,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纳税申报表亦应同时逐级上报汇缴企业和单位,以便汇缴入库地税务机关备查。  汇总纳税又称“汇总缴纳”,是指对企业集团和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采取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总机构汇总所属成员企业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一种税收征收办法。采取这一方法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专业化协作的发展,企业集团跨地区、跨行业经营,一些成员企业在经营上难以独立核算或核算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对企业经营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汇总缴纳就成为必然。  实行汇总缴纳,表面上看只是税收征收办法的改变,但由于汇总缴纳允许各个机构的盈亏相互抵补后缴纳所得税,部分减少了汇总企业的应纳税额,其实质是给予汇总纳税企业的一种税收优惠。这种办法的好处在于比较真实地反映了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较为合理地计算征收企业集团的所得税税额。但汇总缴纳加大了税务机关对企业集团的税收管理和监控的难度,比较容易产生税收漏洞。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文件精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填写纳税申请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因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原则上是由企业自行汇算清缴,但不能自行汇缴的,可以聘请税务师事务所来做。如果有税前扣除项目报批需要鉴证的,还得请税务师事务所予以鉴证后,税务局才会审批。纳税人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清缴税款。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在4月底以前将应补缴的税款缴入国库;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办理抵顶或退税手续。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汇总纳税企业什么意思

4,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

由分支机构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十一条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式与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及报送要求(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二)报送要求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复印件)。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复印件)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刘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企业所得税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统一发展和完善的客观要求。为了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总分机构管理办法)。现以系列辅导的形式对该办法的政策内容进行解读,供大家在工作中学习借鉴。-  一、问:总分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是什么?  答:(一)总分机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即: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二)采取“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基本方法。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  二、问:总分机构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第一种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5,汇总纳税是什么

汇总纳税企业,也就是合并纳税企业,是指:国家税务总局的(国税发[2001]13号文件)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企业。扩展阅读汇总纳税又称“汇总缴纳”,是指对企业集团和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采取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总机构汇总所属成员企业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一种税收征收办法。采取这一方法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专业化协作的发展,企业集团跨地区、跨行业经营,一些成员企业在经营上难以独立核算或核算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对企业经营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汇总缴纳就成为必然。实行汇总缴纳,表面上看只是税收征收办法的改变,但由于汇总缴纳允许各个机构的盈亏相互抵补后缴纳所得税,部分减少了汇总企业的应纳税额,其实质是给予汇总纳税企业的一种税收优惠。这种办法的好处在于比较真实地反映了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较为合理地计算征收企业集团的所得税税额。但汇总缴纳加大了税务机关对企业集团的税收管理和监控的难度,比较容易产生税收漏洞。
汇总纳税又称“汇总缴纳”,是指对企业集团和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采取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总机构汇总所属成员企业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一种税收征收办法。
什么是汇总纳税汇总纳税又称“汇总缴纳”,是指对企业集团和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采取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总机构汇总所属成员企业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一种税收征收办法。采取这一方法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专业化协作的发展,企业集团跨地区、跨行业经营,一些成员企业在经营上难以独立核算或核算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对企业经营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汇总缴纳就成为必然。实行汇总缴纳,表面上看只是税收征收办法的改变,但由于汇总缴纳允许各个机构的盈亏相互抵补后缴纳所得税,部分减少了汇总企业的应纳税额,其实质是给予汇总纳税企业的一种税收优惠。这种办法的好处在于比较真实地反映了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较为合理地计算征收企业集团的所得税税额。但汇总缴纳加大了税务机关对企业集团的税收管理和监控的难度,比较容易产生税收漏洞。
所谓合并纳税,是指大型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实施盈亏相抵之后的收益缴纳所得税。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通知,宣布从2009年1月1日起,此前在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之后保持合并纳税资格的106家大型国企将停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资格。大型国企合并纳税始于1994年实施分税制改革,分税制改革之后国税总局下发《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经批准后,可由其100%控股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第一批企业为56家,2007年实施两税合并时确立了法人税制的原则,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都必须单独纳税,新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前实施合并纳税的106家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在2008年继续实施合并纳税。此次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通知要求,为确保新税法的平稳实施,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2007年12月31日前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在2008年度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从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集团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汇总纳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两者的区别合并纳税的各方是一个大型集团下属的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从今年开始,合并纳税已经取消了。汇总纳税的各方是一个企业法人下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实行法人纳税,分支机构都要由总机构进行汇总纳税。两者的联系合并纳税是老企业所得税条例的规定,汇总纳税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合并纳税的顺利实施为法人企业汇总纳税的实行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6,企业所得税常见的纳税方式有哪些

查账征收,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的办法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1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办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2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应税所得率 或 = 成本费用支出额 / ( 1- 应税所得率) * 应税所得率 税务部门会给出一份应税所得率表, 比如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7-2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10-20% ;饮食服务业 10-25% ;娱乐业 10-25% ;其他行业 10-30%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三、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及税额计算 建立健全帐簿,规范财务核算,正确计算盈亏,依法办理纳税申报,达到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标准的,可申请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各类内资企业或组织。具体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联营企业和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和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以及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和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减除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等项目后的余额。 下列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 资本性支出。 2.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 各项税收滞纳金、罚款和罚金。 5.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 各类捐赠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 7. 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8.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3 万元以下的,税率 18%; 3 万元至 10 万元的,税率为 27%; 10 万元以上的,税率为 33%. 查账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 ( 1 )季度预缴税额的计算 依照税法规定,企业分月(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计算应纳税额预缴; 按季度实际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 1/4 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或者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如按年度计划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计算公式为: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或者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12 (或 1/4 ) × 适用税率 ( 2 )年度所得税额的计算 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都应当在分月(季)度预缴的基础上,于年度终了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其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汇算清缴应补(退)企业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月(季)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 ( 3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在所得税的实际征管工作及企业的纳税申报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是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为基础,通过纳税调整来确定的,即: 应纳税所得额 = 利润总额 + 纳税调整增加额 - 纳税调整减少额 - 以前年度亏损 - 免税所得
纳税方式:按季预交,按年汇算清缴,汇总缴纳。 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核率征收。 申报方式:网上申报、税务机关申报。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在网上进行纳税申报,一种是去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
一般纳税企业都是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企业大多数是核定征收。

7,什么叫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急

汇总(合并)纳税是一个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称为汇缴企业)和其分  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称为成员企业)的经营所得,通过汇总或合并,由汇缴企  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纳税方法。也就是说,成员企业按照有关规定  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其税款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而由汇  缴企业汇总缴纳。  汇总(合并)纳税方式的确定,带有一定的目的性,一方面为照顾一些行业  的经营、核算特点。如:邮政电信行业中,一些企业经营电信业务,其收入只反  映在发出电信信息一方,而接收信息一方没有取得收入却同样提供服务,其收入  及成本贯穿于电信信息收发的全过程,但收、发方有可能间隔千里,这种收入,  成本很难在两个企业之间划分清楚,因此,其经营成果要在两个企业之间共同考  虑,这就从客观上要求对具有这样经营特点的行业可以采取汇总(合并)纳税方  式,这是比较实事求是的。另一方面是为了鼓励企业规模经营,增强企业凝聚力,  提高整体竞争力。如:一些大的企业集团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其经济实力直接影  响企业形象和经营项目的成功,实行汇总(合并)纳税,有利于其竞争。由于实  行汇总纳税,可以由汇缴企业将下属成员企业之间的盈亏相抵后计算缴纳企业所  得税,实际上享受到了一定的税收优惠照顾,因此,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任何一级税务机关不得擅自批准,任何企业也不得自行确  定汇总纳税。
合并纳税:对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大型企业集团,其100%控股的成员企业,可以选择由其核心企业合并纳税。汇总纳税:一、基本规定下列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纳税:? 1、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2、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4、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5、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6、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分情况处理:? 1)、总分机构均在一省范围内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2)、总分机构跨省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 二、连锁经营汇总纳税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谓合并纳税,是指大型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实施盈亏相抵之后的收益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通知,宣布从2009年1月1日起,此前在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之后保持合并纳税资格的106家大型国企将停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资格。 大型国企合并纳税始于1994年实施分税制改革,分税制改革之后国税总局下发《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经批准后,可由其100%控股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第一批企业为56家,2007年实施两税合并时确立了法人税制的原则,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都必须单独纳税,新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前实施合并纳税的106家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在2008年继续实施合并纳税。 此次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通知要求,为确保新税法的平稳实施,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2007年12月31日前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在2008年度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从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集团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汇总纳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 两者的区别 合并纳税的各方是一个大型集团下属的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从今年开始,合并纳税已经取消了。 汇总纳税的各方是一个企业法人下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实行法人纳税,分支机构都要由总机构进行汇总纳税。 两者的联系 合并纳税是老企业所得税条例的规定,汇总纳税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合并纳税的顺利实施为法人企业汇总纳税的实行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就是集团公司下属企业不具备独立纳税资格,由集团公司统一纳税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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