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擅自发行证券主要分为擅自发行股票和擅自发行公司债券。
擅自发行股票与债券的一般表现形式和特点主要有:
1、其募集股份或发行债券的对象可能是不特定的社会投资者,也可能是特定范围的社会投资者;
2、可能公开向社会募集股份或发行债券,也可能是在选定范围进行(不向社会发布公告或在公众媒体进行宣传);
3、所发行的股票或债券可能是书面形式印制(纸化)的,也可能是以电子数据登记、托管(无纸化)的。
4、一般要求投资者以现金认购,有的要求将款汇入其指定的银行帐号。
问:什么是“内部职工股”? 法律法规有何规定?
答:内部职工股是指在九十年代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初期,股份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面向本公司职工发行的股票。
1994年6月19日,国家体改委《关于立即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并重申停止审批和发行内部职工股的通知》,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方、各部门立即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和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和发行。
1994年7月1日后新设立的拟发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可以再发行所谓的内部职工股。如发现有公司以上市为由向社会发行内部职工股,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应立即举报。
问?什么是“公司职工股”? 法律法规有何规定?
答:公司职工股是按照《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由本公司职工在公司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时按发行价格所认购的股份。公司职工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职工股在本公司股票上市6个月后,即可安排上市流通。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专门下发了《关于停止发行公司职工股的通知》,规定自1998年11月25日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一律不再发行公司职工股。
问:擅自发行证券案件的特点是什么?
答:1、擅自发行证券行为涉及的投资者众多、资金总量大,社会影响大;2、擅自发行证券行为往往带有欺骗性,与非法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行为紧密联系在一起;3、由于擅自发行证券行为人往往转移、挥霍部分或全部资金,募集资金的清退工作非常困难,容易酿成社会不稳定。
问:对擅自发行证券行为,法律法规有何规定?
答:1、《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者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2、《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股票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并处警告、责令退还非法所筹股款、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股票发行资格:
(一)未经批准发行或者变相发行股票的;
(二)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发行股票或者获准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
(三)未按照规定方式、范围发行股票,或者在招股说明书失效后销售股票的;
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