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擅自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证券发行的正规程序是怎样的?
答: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必须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文件。 在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发行人才可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发行公告,此后才可以通过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发行股票。
目前,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实现额度控制,企业在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前,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在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并获得分配的债券发行额度后,方可 向社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企业债券的发行,必须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问:什么是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主要特点有哪些?
答: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是指一些机构和个人以未上市公司将要依法上市并可以获得高额的原始股回报为幌子,或者编造虚假的公司业绩和许诺丰厚的投资回报率,或者以其他欺骗性行为,欺骗投资者购买未上市公司股票,从而收取代理费等费用的违法活动。
这类违法活动的主要特点有:
一是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均由各种名目的机构进行代理,代理机构往往与未上市公司、地方股权托管机构之间存在联系,有的则是直接由未上市公司委托从事或变相从事募集股份的集资活动;
二是代理机构一般都打着该未上市公司将要依法上市的幌子,编造虚假的公司经营业绩和丰厚的投资回报率,甚至给投资者办理股权证或股权托管卡,欺骗性很强;三是利用传销、举办联谊会等手法吸引客户,推销其股票,欺骗投资者。
问:能否举一些“擅自发行证券”和“非法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的案例?
答:选以下三个案例供大家借鉴。
案例一:福州盈润投资顾问公司非法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案
经查,福州盈润投资顾问公司(以下简称盈润公司)是一家经福州市工商局批准于2002年3月29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工商登记住所为福州市五一北路4号力宝天马广场21层,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股东为两名自然人,员工20多人。
调查中发现,盈润公司从未取得任何与证券业务相关的资格,但该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却是代理投资者购买四川省部分未上市公司股票,并代理投资者到成都托管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据初步统计,自开业至7月25日,盈润公司共代理投资者以每股2.85元―2.95元不等的价格买入股票128万股,其中,四川都江堰旅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3万股、四川绿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5万股、四川省中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0.5万股,交易金额372万元,收取手续费21.30万元(每股0.15元),投资者300多人上当受骗。
盈润公司在向投资者推销上述股票时,均声称这些公司效益良好,将于2-3年内在深圳创业板上市,具有很高的投资价值。然而,从四川省有关部门以及上述公司了解到,这些公司均未委托盈润公司搞所谓的股票发行、买卖工作,有的公司并无上市计划!
案例二:
广州鑫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法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案
经查,广州鑫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鑫愉公司”)在2002年期间租用广州市金汇大厦19楼作为办公场所,向众多老年和女性投资者推销成都高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环保公司”)股票。
成都环保公司的宣传资料称,本公司拥有15项专利,其中一项专利经评估价值达2.5亿元,该公司股票能在一年左右上市,上市之后股票价格能涨4至5倍,诱导投资者购买该公司的股票。实际上,经查实广州鑫愉公司并未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成都环保公司并非拟发行公司,也未进入公司上市前的辅导期。
对此案进一步调查了解到,广州鑫愉公司自2002年6月份开始按照电话号码的自然组合,逐一拨打居民电话,或在主要街道有选择地向行人派送嘉宾票,邀请其参加该公司组织的产品推销、歌舞联谊等各种活动,通过这一系列的活动,联络感情,了解客户的家庭情况,随后向客户推销股票。